附件
财政部:2015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进出口关税
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全会精神,充分发挥关税对统筹国际、国内市场
和资源的引导作用,支持产业转型升级,推动对外贸易发展方式转变,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
展,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国务院批准,自2015年1月1日起,我国将对进出口
关税进行部分调整。
为优化进口结构,更好地满足国内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,2015年我国将对部分进口商品
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。其中,首次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和进一步降低税率的产
品包括光通信用激光器、全自动铜丝焊接机等先进制造业所需的设备、零部件;电动汽车用
电子控制制动器等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环保设备;乙烯、镍铁等国内生产所需的能源资源性产
品;降脂原料药、夏威夷果、相机镜头等药品和日用消费品。同时,统筹考虑产业、技术发
展和市场情况,对制冷压缩机、汽车收音机、喷墨印刷机等商品不再实施进口暂定税率,适
当提高天然橡胶等商品的暂定税率水平。
2015年继续对小麦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,并对尿素等3种
化肥实施1%的暂定配额税率。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,税率不变
。
2015年我国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、原油、化肥、铁合金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。根据
国内化肥、煤炭供需情况的变化,适当调整化肥出口关税,对氮肥、磷肥实施全年统一的出
口关税税率,适当降低煤炭产品出口关税税率。
2015年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,继续对原产于东盟
各国、智利、巴基斯坦、新西兰、秘鲁、哥斯达黎加、韩国、印度、斯里兰卡、孟加拉、瑞
士、冰岛等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协定税率,部分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。在内地与香港、
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,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实施零
关税。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,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。对原产
于埃塞俄比亚、也门、苏丹等41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,其中对埃塞俄比亚等24个
国家的97%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特惠税率。
为适应科学技术进步,产业结构调整,贸易结构优化,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,2015年对进
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调整。调整后,2015年我国税则税目总数将由8277个增加到8285个
。
本文出自深圳市奇裕硅橡胶有限公司:http://www.szhcty.com/news_v.asp?id=1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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